一,、從2021年3月17日起,除用于繼續(xù)飼養(yǎng)的種豬和仔豬外,,暫停外省生豬調入我市,,恢復調運時間另行通知。
二,、外省調入我市的種豬和仔豬實行備案制和“點對點”調運,。調運備案條件、程序和要求按照《關于做好入湘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湘防重病辦〔2020〕20號)執(zhí)行,。調入的種豬,、仔豬必須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非洲豬瘟抗原和抗體,抽檢比例不低于10%,,檢測結果均為陰性,且報告日期為啟運前3天內,。
三,、運輸種豬、仔豬的車輛必須是依法備案車輛,,且符合《中南區(qū)生豬調運管理辦法》(中南聯(lián)〔2020〕1號)的生豬運輸車輛要求,。
四、外省調入種豬和仔豬在到達輸入地前1日向輸入地的縣級農業(yè)農村部門報告,,并隔離飼養(yǎng)30日,。隔離期滿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方可混群飼養(yǎng)。
五,、嚴禁銷售或隨意丟棄病死生豬,,對違規(guī)購買、販運生豬的,,一律從嚴懲處,。對發(fā)現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生豬,一律全群撲殺無害化處理,,一律不予補償,,并按照《動物防疫法》實施處罰。情節(jié)嚴重構成犯罪的,,依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,。